大陸青島房產訴訟案血淚回顧
民國94年 翊凡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前總裁馮長壽名義,曾匯款大陸新台幣3,300餘萬
元,其中1,650萬元用以購買座落於山東省青島市香港中路59號國際金融中心大樓34樓
之2,合計775.16平方米房屋所有權及B40 .B41 .B43 停車位所有權
【A.青島房產確權相關官司-大陸億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96.08.23 翊凡金公司前顧問蔡○祥非法持授權書私與青島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張o健簽訂”執行和解
協議書”,擅自踰越授權將青島市香港中路59號34樓之2 及B40.B41.B43房產質押予億聯公司,以抵
銷蔡○祥積欠該公司之欠款人民幣193.74萬元。於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維執字第205號民
事裁定書,裁定查封位於青島市香港中路59號青島國際金融中心大樓34F-2(775.16平方米)房屋所有
權及B40.B41.B43停車位所有權以及以上房產.停車位所占土地使用權,並於2008年1月17日裁定拍賣。
(本公司旋即提出異議上訴)
(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魯民一終字第57號民事判決書)
(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2007維執字第205號民事裁定書)
97.08.08 翊凡金公司針對前顧問蔡○祥非法持授權書私與青島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執行和解
協議書”,擅自踰越授權將青島市香港中路59號34樓之2及B40.B41.B43房產質押予億聯公司向山東
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青島億聯 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蔡○祥先生提起民事告訴案經
山東省青島市南區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08南民初字第30280號)
山東省青島市南區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08南民初字第30280-1號)
→2008轉山東省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通知(2008濰執異字第18號)
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2008濰執異字第18號)
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通知(2008濰執異字第18號)
山東省濟南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書(2008魯執監字第347-1號)
→2010發回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0青民保字第8號)
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0青民四初字第107號)
→主文:青島億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對(台灣)翊凡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的告訴
【B.青島房產確權相關官司-馮長壽遺族曹○.林○玲.馮朴○珍等人】
翊凡金公司對馮長壽繼承人等提出房產確權糾紛告訴
97.06.27 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青島市市南區香港中路59號34層2號房屋歸
翊凡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所有,依法判被告馮長壽遺族等人協助翊凡金公司辦理青島市房產過
戶手續 (2008青民一初字第41號)
【C.青島房產確權相關官司-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島香港路支行】
97.12 中國銀行青島香港路支行因為於94年9月7日與馮長壽簽訂借款合同,約定房屋借款人民
幣383萬元,馮長壽去世後,貸款逾期並積欠,提告請求
一、解除原商業用房屋借款合同
二、要求翊凡金公司法定代理人洪○榮及委託代理人蘇玉麒償還房屋貸款本金341餘萬元及利息
和罰息.
三、取得青島市南區香港中路59號34層2號房屋的優先受償權.
四、翊凡金承擔相關律師費及訴訟費用。
→經法院民事調解,達成由翊凡金企業份有限公司於97/11/25前支付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青島香港路支行積欠房貸本息53萬人民幣;並98年起每月按時償付房貸本息4.7萬人民幣
(本房產已於102年4月提前清償完畢所有貸款)
(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2007青民四初字第263號)
以上官司據大陸鄒律師說:勝訴主要關鍵為金豐禾董事長蘇玉麒運籌帷幄,嫻熟兩岸法令充分利用其
廣闊之人脈關係,化不可能為可能,分別在青島中院、濰坊中院、濟南高院.連勝五場官司,無懼司法
的險境、膽識過人,堪稱「藝高人膽大」。
為了本次官司蘇玉麒董事長,辛勤奔波來回大陸逾20次,差旅費報銷僅40餘萬元、律師費160餘萬元
,為公司爭取得最大利益;官司期間國內部分別有居心股東不思蘇玉麒董事長在大陸所面臨之困境,
竟惡意抹黑,聲稱「蘇玉麒在大陸亂花錢達2000多萬元....」,面對如此內外交迫的惡劣情境,但蘇玉麒
董事長卻仍辱負重終能克服萬難,為金豐禾企業奪回市值近億元之資產並以年租金四佰萬元出租于當地
業者,蘇玉麒董事長說:「經營企業就是要以這種堅苦卓絕的精神,來奠定公司永續經營的磐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