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豐禾大事紀

【公司沿革】
91.08.21 翊凡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申請登記立案初設於台南市南區金華路一段30巷22號1樓租賃辦公室營業復於高雄市苓雅區中山二路489號10樓自購辦公室營業
91.09.13 翊凡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申請糧商登記證(農糧南高字第2300456號登記證)
95.05.05 翊凡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申請糧商登記證<(農糧中中字第1900426號登記證)
95.04.10 翊凡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變更營業地址至台中市北區崇德路一段629號12樓之自購辦公室
101.01.05 翊凡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金豐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蘇玉麒 董事長忍辱負重 領航金豐禾大事紀】
引言:
本公司在95年8月間遭有關單位針對性辦案,目的性打壓,被控以違反銀行法(俗稱吸金)、違反保險法、違反公平交易法等罪名起訴,檢調凍結公司所有相關帳戶並扣押公司文件資料等多達卅餘箱,特列為重大矚目案件,此案在無被害人的情況下, 在違反銀行法(吸金)、違反保險法、常業詐欺的要件均未俱備之下,調查局仍逕行偵辦,第一時間, 實際負責人馮○壽無保飭回旋即猝死!會計曹○ 羈押了八個月十五天!資金凍結五年多之久…… 在在意使公司無以經營……
在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沒有「質變多層次傳銷」(俗稱老鼠會)後,一、二審法官卻仍判決有罪(司法判決明顯違法抵觸行政法)….. 歷經纒訟五年多,非但一次也沒有傳喚公司繼任負責人蘇玉麒到庭,最後還一干「嫌犯」全部不起訴處分!整個案子堪稱史上最烏龍公案!
 
95.07.26 蘋果日報不實報導蘇玉麒為非法吸金背書
95.08.02 檢調大動作搜索蘇玉麒時任職之翊凡金公司,並扣押公司內部卅餘箱資料並凍結公司所有相關銀行帳戶
95.08.03 翊凡金創辦人馮○壽無保飭回
95.08.03 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曹○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羈押貳月(95年度聲羈字第792號)
95.08.22 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駁回曹○因違反銀行法案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95年度偵聲字第517號)
95.09.11 翊凡金創辦人馮○壽亡故
95.09.20 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駁回曹○因違反銀行法案件, 羈押聲請之抗告(95年度偵聲字第587號)
95.09.28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曹○及馮○秀違反銀行法案件(95年度偵字第21492/25329號)
95.09.29 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曹○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羈押參月(95年度矚重訴字第5號)
95.10.02 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駁回曹○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羈押之聲請之抗告(95年度矚重訴字第5號)
95.10.02 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以涉嫌侵占,銀行法等刑事案件移送翊凡金馮○壽.曹○.馮○秀.王○慈等人,並列蘇玉麒等38人為關係人(移送文號高市法字第09500086220號)
95.10.02 曹○委任林○猛律師對高等法法院高雄分院提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5.09.29 95年度矚重訴字第5號事件所為羈押裁定之抗告
95.10.05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駁回曹○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抗告(95年度抗字第300號)
95.10.19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駁回曹○因詐欺罪等案件之抗告(95年度抗字第316號)
96.04.17 翊凡金負責人暨財務稽核曹○交保
96.09.05 蘇玉麒控告蘋果日報誹謗案(北院96年自字第13號),蘋果日報委任律師(台英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提出和解方案
96.10.16 蘋果日報原文照登蘇玉麒致監察院陳情書,以達和解
96.10.25 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對翊凡金負責人王○忠及各區服務中心主管黃○明.陳○正等人,針對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偵查終結,為不起訴處分(95年度偵字第30300號)
100.02.25 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曹○及馮○秀、張○樂、王○慈因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1492/25329號)及追加起訴(95年度偵字第30008/30300號),判決主文如下:br ( 95年度矚重訴字第5號、96年度重訴字第112號)br §判有罪部份:
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
曹○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馮○秀、張○樂各處有期徒刑拾月,均減為有期徒刑伍月。
王○慈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馮○秀、張○樂、王○慈如易科罰金,均各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另無罪部分:
銀行法(吸金)第125條第1項、第29條之1(修法前)
保險法167條
刑法(修法前)第340條常業詐欺罪
刑法(修法前)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部份
100.03.21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針對高雄地方法院於100年2月25日第一審判決(95年度矚重訴字第5號、96年度重訴字第112號),提起上訴(100年度上字第170號)
101.02.14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前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因曹○.馮○秀.張○樂及王○慈等違反銀行法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矚重訴字第5號、96年度重訴字第112號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1492號、25329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95年度偵字第30008號、30300號),提起上訴案,予以駁回(10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號/10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號)
101.03.26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前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因曹○.馮○秀.張○樂及王○慈等違反銀行法案件,對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號/10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號),提起上訴案,予以駁回並裁定全部判決不得上訴第三審(10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號/10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號)
101.06.19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全數發還前扣押翊凡金文件資料達30箱共251項
101.06.28 翊凡金於95.08.02遭法院凍結之銀行帳戶全數解除凍結
 
【公平交易委員會】
97.08.06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函翊凡金公司,正式說明難認本公司有違反公平交法規定之情事(公參字第0970006951號)
98.05.19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函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覆文說明函詢翊凡金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乙事,說明翊凡金公司已於97年4月1日改採傳統方式販售商品或服務,並於97年4月14日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停止以多層次傳銷方式經營業務,復參採臺中市政府曾二度聯合相關機關單位稽查翊凡金公司,惟均未查出相關與消費者簽約之實證。根據上以調查事證,難認定翊凡金公司有從事變質多層次傳銷之情事,且公司已無再生變多層次傳銷之疑慮,遵以97年8月6日公參字第0970006951號函函知該公司,依該案所掌握事證,尚難認其有從事變質多層次傳銷之情事。(公參字第0980004833號)
100.11.07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函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依函送資料覆文釋示翊凡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業務制度是否符合公平交法所規範之多層次傳銷乙案,說明翊凡金公司之業務制度與公平交易法所規範之多層次傳銷,似尚屬有別。
(公參字第1000018754號)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所】
100.11.22 辦理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經歷時半年之縝密調查及函詢所有相關主管機關後,查核裁定翊凡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係屬糧食批發業,依所得稅法規定,適用米穀食米零售及未分類其他綜合商品零售等稅率核定營業淨利及所得額與稅額。
(中區國稅民權一字第1000048573號)
 
【臺南市政府】
101.11.07 臺南市政府依訴願人金豐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訴願狀,撤銷原101年8月9日府民生字第1010573593號違反殯葬管理條例事件處分書。撤銷處分理由為一.裁處權時效部份及二.法律適用部分,認原處分書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訴願人訴願有理由,爰依訴願法第58條第2項規定撤銷原處分,以符法制。
(府民生字第1010747587號)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101.11.22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函金豐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說明原於101年10月4日中市民宗字第1010032970號函因本公司違反殯葬管理條例事件開立裁處書乙案,經檢視同條例規定,諭知該局非法定之主管機關,故撤銷原處分。(中市民字第1010038992號)
  金豐禾 董事長蘇玉麒 : 真不知當年是如何走過這一段漫長而艱苦的歲月(司法程序),誠如阿里巴巴集團董事局主席 馬雲所說:『領導力在順境的時候,每個人都能出來,只有在逆境的時候才是真正的領導力。』
 
  各位親愛的金豐禾同仁們,公司能在這些司法事件中通過檢調國稅局、公平交易委員會、殯葬管理所多次的檢驗,真的要感謝我們的領航者 --蘇玉麒 董事長 因為他堅忍毅力、過人智慧、以及無欲則剛勇氣,忍辱負重願兼於業帶領公司走過司法黑暗時期,金豐禾才能有如此今日的蓬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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